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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空置房屋未装修入住情况下,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6-08-19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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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发布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

空置房屋未装修入住情况下,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10月28日,李某收房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李某收房后未装修该房屋、未在该小区内居住,李某已经缴纳物业费至2023年12月31日。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5年3月31日,后撤场。撤场后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为此双方形成纠纷。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也包含了“已交付使用、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应收费标准的100%收取”的约定,但物业公司的服务中包含对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工作、垃圾清运工作、人员出入小区的安保工作等,本案中,李某从收房至今未对该房进行装修,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李某一家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不产生生活垃圾、不使用公共设施、不出入小区,客观上减轻了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的工作量、减轻了人员出入小区的安保工作量、减轻了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保工作量等,在此情况下,酌减部分物业费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减部分物业费。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公平原则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的典型案例,对化解物业服务矛盾、规范物业费缴纳、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司法示范意义。

在传统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收房即全额缴物业费”的固化认知,忽视了物业服务的实际供给内容与业主实际需求之间的差异。本案的裁判突破了单一的合同形式履行标准,立足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民法原则,厘清了物业费的收费本质。本案中,业主收房后未装修入住、未实际使用房屋,客观上不会产生居家生活垃圾,不占用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也未高频出入小区占用物业服务资源,降低了物业公司针对该业主的日常服务工作量与运营成本。人民法院酌情减少物业费,并未否定物业公司整体的物业服务价值、未损害物业公司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业主在未实际享受对应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承担全额费用的结果,实现了物业企业经营权益与业主合法权益的双向平衡。


     本案裁判树立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与裁判导向。一方面,明确业主收房后即便未入住、未装修,仍需承担基础物业费,认可了物业公司服务的整体价值,杜绝业主以未居住为由要求免除物业费的不当抗辩;另一方面,纠正了物业费“一刀切”的不合理惯例,明确服务与付费相匹配的原则。